2007年8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装修
  装修工不听劝告受伤
  房主要赔偿吗?

  去年我家搞装修,泥工叫来一位姓张的师傅,割厨房和卫生间的花岗岩台板,讲好工钱按安装包工140元算。虽然木工已按尺寸把台盆下的细木工板割好了,可张师傅讲这样放台盆不牢,要重新割。当时木工不在,张师傅又坚持要照他的主意做,还找来木工弃在我家的工具做了起来,我拗不过,只好提醒他注意安全,然后去上班。谁知,我刚走到楼下,事故就发生了——张师傅的无名指被截去一节半,中指也受了伤。我为此花去医疗费2200多元,可他还要求我再赔偿7000~8000元。
  我从2006年11月15日贵报的《法官析案》栏目中看到一则案例——《装卸工临时装货受伤  货主无过错不担责任》,觉得那件事和我家发生的这起事故性质是一样的,便据此和张师傅理论。于是,张师傅又提出赔5000元就算了。请问,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?
  余姚读者:何柏世

 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朱赟律师回答:2006年11月15日《浙江法制报》报道的那则案例中,原、被告间形成的是一种装运货物的承揽合同关系,并非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雇佣合同关系,因此货主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。这和你所讲的情况,还是有区别的:
  其一,张师傅工作的场地及工具都是你提供的,他只付出了劳务;而承揽关系中,工作场地及工具一般由承揽人自己负责,他交付的是工作成果。
  其二,张师傅的工作方式需要听从你或泥工的指挥和分配,其切割的行为是泥工或木工工作的一部分;而承揽关系中,承揽人对于完成工作成果有自主权,只要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就行。
  其三,你向张师傅支付的是安装包工的报酬,相当于是劳动力的价格;而承揽关系中,定作人一般是按照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支付报酬,比如你所提到的案例中,定作人与承揽人就是约定按承揽人搬运苗木的数量支付报酬。这也是你的情况与该案例最主要的区别。
  综合上述3点,张师傅向你提供的仅为劳务,因而你与他之间形成的应当是雇佣关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之规定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你对张师傅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等。此外,他的无名指、中指受伤如果构成残疾,你还应支付相应等级的残疾赔偿金。
  以上观点,仅供参考。